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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7/12/14 18:03:02浏览量:1打印收藏

  12月13日记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化了畜禽屠宰工作,为实施畜禽屠宰行政许可和查处违法屠宰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我区将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明确了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请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同时,《条例》要求我区各地建立畜禽进厂(场)台账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产品出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

  《条例》还确定了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制度,由政府财政对屠宰厂(场)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予以适当补助。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畜禽来源和产品流向,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条例》增加了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出借、转让、冒用、伪造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畜禽屠宰厂(场)运输肉品未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运载工具等行为均要受到处罚。其中,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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