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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男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桂山”海藻碘盐销售获刑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5/12/3 10:14:41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平南法院宣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食盐市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11月30日,平南法院在第三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梁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本案所扣押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盐品由原扣押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盐务管理局依法予以没收。这是平南法院宣判的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

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海藻碘盐并用于销售。同年5月至7月期间,梁某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了65件(每件21.5千克、108元)给平南县寺面镇罗泉村岭咀屯经营利源日杂批发部的韦某,销售了50件(每件21.5千克、100元)给平南县大洲镇大洲村洲一屯经营马六副食店的马某,销售总金额为12020元。经检验,梁某销售的上述盐品不符合GB26878-2011《食品安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规定,此批盐不合格。

案发后,平南县盐务管理局在被告人梁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2021千克,从韦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18.49千克,从马某处扣押了不合格盐品209.41千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销售的食用盐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食盐安全涉及千家万户,被告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海藻碘盐,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严重扰乱食盐市场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刑法和刑事政策等有关规定,坚决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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