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平南法院宣判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为了维护健康有序的食盐市场,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11月30日,平南法院在第三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梁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本案所扣押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盐品由原扣押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盐务管理局依法予以没收。这是平南法院宣判的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2014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海藻碘盐并用于销售。同年5月至7月期间,梁某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了65件(每件21.5千克、108元)给平南县寺面镇罗泉村岭咀屯经营利源日杂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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