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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农药管理体系建设

来源:杨凌农交所时间:2018/2/26 17:55:21浏览量:1打印收藏

  日前,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加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质发〔2018〕3号),这是继浙江省本级增挂农药管理处子,新增1名副处导职数,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更名为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后,浙江省化并有效落实农药管理属地责任,积推进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又一项有力举措。

  一是落实履职机构。《意见》明确了各市、县农药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农药生产许可职能依法划转至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新增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各地要根据农药监管需求,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在现有机构总量内,统筹设置农药管理机构和农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履职机构”)。已设有专门履职机构的,可保持不变;已设有职能相近机构的,明确由其承担;没有职能相近机构的,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农药生产产量大、经营主体多、监管任务重且确有需要的,可按照“撤一建一”原则调整设置单独的履职机构。同时,及时做好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乡镇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等职责,由乡镇现有事业单位承担。

  二是合理配备编制。根据职能调整和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与当地农药产业发展、职责履行相适应的人员编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充实基层农药监管执法力量,确保各项职能落实到位。加从业人员培养,将农药管理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列入全省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农药管理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尽快提高履职能力水平。

  三是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农药管理、服务,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纳入“多跑一次”改革事项,推进农药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和便民化。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借助现有的网络平台,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推进农药全过程、全要素、全系统监管,提升农药监管效能。鼓励和扶持植保专业化防治等新型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病虫害统一防治、农药统一配送服务。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作用,更好服务浙江农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农药管理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尽快完善农药管理体系。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对农药管理体制调整的统筹指导,切实做好职能划转和机构编制调整相关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防止职能不清或管理缺位,确保依法全面履职;特别是职责任务重的地区,要积争取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成立农药管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农业主管部门要加与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沟通,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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