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农业厅与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农药管理条例加农药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农质发〔2018〕3号),这是继浙江省本级增挂农药管理处子,新增1名副处导职数,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更名为省农药检定管理总站后,浙江省化并有效落实农药管理属地责任,积推进农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职能的又一项有力举措。一是落实履职机构。《意见》明确了各市、县农药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农药生产许可职能依法划转至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新增农药经营许可、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各地要根据农药监管需求,并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情况,在现有机构总量内,统筹设置农药管理机构和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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