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关于土壤项目管理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环办〔2017〕427号),具体内容如下:
章总则
条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工作质量,规范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自治区的实施意见,依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0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64号)、《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601号)、《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76号)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结合《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开展“十三五”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加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整治、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及自治区本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共同负责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自治区项目库”)的管理,自治区项目库包含纳入中央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库”)的所有项目。
盟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盟市”)、旗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以下简称“旗县”)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项目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类申报入库项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及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五条中央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中央项目库的项目,自治区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优先支持已列入国家和地方推介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已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入库。
第六条自治区项目库主要依托“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管理,按照动态调整模式,实施滚动管理。系统分别于每年3月1日、8月1日关闭两次,每次关闭时间为45天,自治区聘请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系统开放,各级可进行项目申报。自治区每个季度第3个月月底前,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调度。
第四章土壤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纳入自治区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范围内。
第十九条项目储备类型包括: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重金属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项目按照成熟度实行A、B、C三类管理。分类原则与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相同。
第二十一条项目入库实行逐级申报。
资金申请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申报,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旗县负责组织向盟市申报,核实项目的真实性。
盟市负责组织初审并向自治区申报,对项目进行质量把关。
自治区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入库评审,符合要求的A类项目纳入自治区项目库进行管理,满足中央要求的上报并纳入中央项目库。
第二十二条资金申请单位及各级相关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定期进行跟踪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大气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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