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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正在进行《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来源:时间:2017/10/20 14:59:56浏览量:1打印收藏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合肥市正在进行《合肥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日前,该办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11月17日。

  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草案)规定,本市活禽交易实行管控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禁止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交易活动。在活禽交易市场外,如果是利用农贸市场摊点或者市场外固定门店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市场举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在市场外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交易市场的设置,草案明确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农业等部门制定标准,确保活禽交易市场规范设置。活禽交易市场名录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本市市区禁止设立活禽批发市场。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批发市场,可以经营至2019年6月30日,经营期限届满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为应对活禽交易中某些传染病季节性发病规律,草案规定,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季节性暂停交易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卫生计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暂停活禽交易措施。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除种禽、苗禽和直接运至屠宰场(厂)宰杀外,不得运输活禽进入暂停交易范围内。暂停交易期间,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提高活禽运输检疫监督抽查频次。

  对于外地入肥活禽的管理,草案明确,外省市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不得直接进行活禽零售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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