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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会让经销商面临五大变化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7/8/19 17:07:42浏览量:1打印收藏

在相关规章中,对农药经营和销售方面做了许多较为严格的规定,受此影响,未来农药零售商、经销商将面临以下变化:

①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变化:以往农资经销商销售农药产品时,大都无需担心产品质量,因为按照以前的法规,销售后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由厂家负责。

新《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新条例实施后,在农药产品质量安全这方面,农药销售者将于厂家共同担责。促使农药销售者在产品选择和售卖上负起应有的责任,进一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

②限用农药不能随便卖了:低度高效农药才是负责未来绿色农药发展的农业行业趋势,因此部分高毒农药已被限制甚至禁止使用。此前,对限用农药经营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即使国家不倡导,但大部分农资经营店仍在销售禁限用农药。

现新条例规定,限制使用农药需要取得销售许可的机构才允许销售,未来对于限用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监管将会更加严格。

③建立电子台账、扶着对农民科学用药进行指导:新《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进一步完胜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农资经营者需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以上,经营店内需配备进销存系统的电脑,电子台账的内容需包含: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详细内容。

④另外,还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农药产品时,应该主动了解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介绍正确的使用方法、引导农民合理科学用药。

⑤农药经营者需要为农药废弃物买单:农药废弃物是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新《条例》规定将建立假冒伪劣农药和农药废弃物处置制度,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回收农药废弃物,对于假冒伪劣农药以及回收的农药废弃物,将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置,费用由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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