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规章中,对农药经营和销售方面做了许多较为严格的规定,受此影响,未来农药零售商、经销商将面临以下变化:①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变化:以往农资经销商销售农药产品时,大都无需担心产品质量,因为按照以前的法规,销售后出现任何产品质量问题都由厂家负责。新《条例》第五条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新条例实施后,在农药产品质量安全这方面,农药销售者将于厂家共同担责。促使农药销售者在产品选择和售卖上负起应有的责任,进一步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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