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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4/12/8 10:18:10浏览量:1打印收藏

    

  甘肃临泽县倪家营乡梨园村村民在村委会取宅基地使用证书。

  

  位于太行山革命老区的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七峪乡的农民正在晒玉米。

  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权属和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用法律和制度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管理的基本法规和政策体系已经建立,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事业不断完善,在法制轨道上持续平稳运行。

  在国家博物馆的展厅里,一张编号为“510111”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静静地躺在展示窗里,这张证书在2008年的一天曾被郑重地发到四川省都江堰市柳街镇鹤鸣村村民余跃手中。这张证书见证了一段历史——2007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

  立法——

  农村土地基本

  法律体系已建立

  作为我国颁布的部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先后进行过3次修订。1988年次修订,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1998年的第二次修订,提出了一系列加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措施。2004年的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征地制度内涵,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的每次修订完善,都代表着一个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使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事业在法制的轨道上平稳运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重点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土地权利,既不使耕地过快流失,又要保障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合法权益。

  如今,农村土地基本法律体系已建立。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如何流转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叶兴庆说,改革开放初期,农民仅获得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集体与农民利益关系的调整,农民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也逐步扩大。

  随着城镇化发展,大量农民转移到城镇就业,农村土地流转大量发生,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转,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国土资源部表示,今后将重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和土地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立法。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研究起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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