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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终结数字经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

来源:中国慈善家时间:2021/8/24 9:09:02浏览量:1打印收藏

《个人信息保护法》:终结数字经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


数字镇坪讯: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这部法律明确了“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禁止大数据杀熟、严格管理跨境个人信息流动、规范个性化推荐、明确公民的撤回同意权等规定回应了近年来的社会热点和人民关切。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是多方期待已久的结果。《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填补了《民法典》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中一些准用性规范的空白,构建起了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各种制度和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等条款,为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提供了有力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响应了国内民众渴望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诉求,也顺应了国际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潮流,为合理而规范地推进国际数字合作与流通创造了良好条件。

落实监管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明确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将牵头管理的责任与权力交给负责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化,有十年互联网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实践经验的国家网信办。这既有助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全面专业地执行,又能推动我国建立起集中高效的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量。

本条法律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这意味着民政部、公安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组成机构将发挥部门域的专业优势,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不同领域的专业支持。

然而也应该看到,不同于中央部门兼顾统筹管理与各行业差异的个人信息保护安排,各级地方政府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则相对欠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还要细化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建立高效的协同机构。


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指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在具体实施上,还需要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推出本省、本市、本县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规章,成立或完善本地区专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机构,防范和化解个人信息泄露与数据安全的风险,同时在实践中探索多部门协同治理的路径,厘清各部门职责与权限,注意管理的统一性、规范性,避免多个部门均有不同程度的执法权但未能有效协调。

此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也要定期化、制度化。各级部门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管不能仅仅在个人信息保护成为舆论热点、备受瞩目的某段时间里“一查了之”,还需要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持续落实工作职责。

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合规审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是否遵守以上法律的监管也要常态化、持续化,避免抽查性、选择性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方式的革新以及互联网公司拥有的不断更新的技术优势,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带来执法的难度挑战。

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不仅意味着个人的权利与尊严,也成为互联网企业可以创造利益的数据资源,所以人们下载软件后常常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注册相关账号以获取服务;互联网融入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的出行信息、购物需求、浏览偏好等各式各样的信息都成为可以被企业获取的生产要素。加之互联网企业使用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群落,仍在快速演进、快速迭代。因此,互联网巨头制定的规则很大程度上具有了强制性,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多管齐下,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治理能力。首先要意识到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意义,提高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

其次要引进信息保护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对口招聘、与高校等科研机构合作,引进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对信息处理者进行有效的监管。

第三要对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人员进行广泛培训和精准指导,提升相关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素质,针对从事合规审查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检查的技术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讲解。

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是随互联网与信息化产业发展而来的,然而受到社会观念、产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许多公民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持消极态度。据调查,绝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互联网上,为了获取必要服务而不得不提供个人信息;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个人信息遭到泄露并影响生活时自己无能为力;甚至还有一部分人认为作为普通人,没有必要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费心费力地维护。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四十四条阐明:“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公民作为自己个人信息的所有者,应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提供个人信息前充分了解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与规则,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的个人信息,主动行使自己的个人信息相关权利。

唤醒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权利意识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发送公益短信、张贴海报标语,在基层广泛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讲,在网络上举办《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奖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升广大群众个人信息保护自觉性。

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信心。公民个人提起信息保护相关诉讼不仅成本较高,而且难以收集有力证据,让多数人在打官司保护个人信息的道路上望而却步。相关部门需要完善举报机制,及时收集有效线索,为公民行使个人信息保护权力提供坚强依靠。

作为回应社会发展需求而新出台的法律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落实还需要相关职责部门建立体系化、长期化、专业化的执法机制,需要增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最终效果仍有待相关部门的持续化努力,有待时间的进一步检验,但它可以说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之盾,标志着数字经济野蛮生长的草莽时代已经过去,将迎来合法合规、安全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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