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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与社会:大数据的伦理挑战

来源:科学出版社时间:2021/6/16 17:25:47浏览量:1打印收藏

数字镇坪农业供应链网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我国发展迅猛,许多域的应用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但与此同时,当下社会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也问题频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认为,应该全面认识大数据带来的社会变革,在发展和应用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同时,也要关注大数据引发的社会伦理问题,将大数据的社会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进一步推动大数据技术朝着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人民福祉的方向健康发展。

大数据面临的主要伦理挑战
2011 年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在《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的研究报告里曾经预言“数据已成为一股洪流,流入经济的每一个域”。事实上,现今每时每刻产生的海量数据,不仅创造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模式,转化为新的生产资料和价值,而且带来了从政治、经济到科研、文化和思维以及生活方式的重大改变。可以说,大数据重塑了我们生活的世界。与此同时,人类基于传统生活世界的伦理价值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大数据的威力有多大,这一挑战也就有多大。概括地看,大数据的伦理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题

2. 数据权属的不确定性

3. 数字身份的建构、隐私与污名化

4. 信息茧房与自主性的丧失

5. 大数据的群体隐私与知情同意的个体性

6. 算法偏见与算法歧视

7. 大数据的“记忆”与数据不平等

我国大数据伦理治理的可能路径
当前,数据驱动的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产业作为未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正在我国蓬勃发展。建设数字、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推动行业和国家层面的数据开放共享,加大对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和尊重个人隐私、保护个体权益就成为当务之急。忽视大数据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而引起负面影响和社会排斥的例子并不少见。2020 年社会对“文明码”的拒和对小区安装刷脸识别系统说“不”等事件的爆发,都再一次说明,在研发和应用大数据技术的过程中,必须考虑技术应用的社会可行性和可接受性。我们认为,对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必须从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包括伦理和法律与政策规范,通常用 ELSI 表示)的双重路径,从个体、机构、行业、国家乃至国际多主体多层面,通过伦理教育、政策引导与法律规约等多种途径,对大数据的获取、存储、处理、传输、共享、应用到删除的全生命周期进行全面系统、合理有序、兼顾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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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的路径——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双管齐下
要实现对包括大数据安全与伦理问题在内的社会治理,依靠更加精准可靠的技术手段不失为重要的路径。当前,数据管理已有不少可用技术与产品。比如,针对数据共享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隐私问题,科学家们提出了如变换处理、多方安全计算和联邦学习等新方法,以及数据审计识别和管控技术等。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数据进行审计识别,然后对这些数据设置授权范围,只有拥有授权的人才可以查看相关的信息;或者利用失真数据处理技术,在不改变数据属性的前提下利用阻塞、随机化、凝聚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伪装”,从而对数据加以保护等。
然而,大数据的伦理问题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是社会 - 技术系统中的系统性问题。离开了应用场景,大数据也就失去了价值。因此,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技术的手段,而应该从技术发生和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语境中寻找根源和解决方法,由此发展出一整套适合大数据时代的伦理和政策法规。2019年 6 月,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2020 年 10 月,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这些都可以看作是社会治理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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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伦理治理的责任主体——个体或机构、行业、国家、国际
大数据的治理不能仅限于技术内部的治理。除了不断完善发展相关技术以应对各种新型攻击和挑战外,企业安全保障制度、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和伦理规范,以及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制手段还有待完善。大数据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个体主体和机构与集体主体,涉及从个体到行业到国家乃至国际多个层面。
先,作为数据权属的个体主体,必须增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数据管理行为。作为大数据技术挖掘和处理主体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涉及隐私和公平公正等的问题需要有道德敏感性和法律意识,对涉及个体隐私和群体隐私等的敏感数据要自觉保护。
其次,企业、行业是源数据聚集和跨组织、跨域的数据深度融合挖掘与数据跨组织流动的责任主体。在价值驱动下,各界普遍存在着数据突破组织边界流动的需求。企业组织的大数据治理离不开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再次,要保证大数据治理相关的研究和实践的关联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政府必须在其中起到协调作用。数据的权属问题、公众的隐私权、遗忘权和反歧视等问题需要从国家层面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立和保障。要加对采集、分析、使用数据相关行为的立法,对于过度或非法使用数据获利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
后,在数据保护,特别是跨境数据流通问题的治理上,需要加国际合作,做好和相关国家的沟通与协调,构建跨区域、跨国家的大数据治理体系。目前,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例,规范数据的保护和使用。我国正在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除了对境内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外,也包含了维护国家利益、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等内容。一旦草案通过,在具体实施方面,还必须和国外的跨境数据管理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协调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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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伦理治理的途径——伦理教育、政策引导与市场监管、法律规约
大数据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伦理教育必须先行。在大数据时代,随着知识生产和技术生产的范式转变,数据伦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伦理的一部分。大学(甚至中小学)、企业和行业协会必须加对工程师和大数据从业人员的伦理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敏感性和社会责任感,对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该的要有基本的道德判断。政府的各级部门要通过相关的政策,引导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坚持符合伦理的价值导向。对大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市场必须加监管,对违背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予以惩罚。
我国在个人数据和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正在稳步推进。2020 年 5 月 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的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明确了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中,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世界。大数据不仅带来了生活的便捷,更带来了从经济生产到知识生产和社会组织等多方面的变革。生活世界、生活方式的改变必然带来伦理关系方面的变化。传统的伦理观与现行的伦理生活的不一致甚至冲突是必然的。因此,重要的不是讳疾忌医,不谈伦理问题,而是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开展对大数据背景下伦理问题的讨论和对话。对于出现的伦理问题的治理不能完全依靠技术途径。伦理问题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个体、企业、行业和国家多方联动、协同治理,要把大数据伦理问题的治理纳入国家治理的框架下。当然,我们在大数据治理的过程中,也必须兼顾规范性和有效性,在尊重个人基本权利的同时,促进数据应用的健康发展。让大数据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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