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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依法裁定

来源:杨凌农交所时间:2018/6/26 10:07:02浏览量:1打印收藏

6月25日,在湖南省岳阳市洞庭湖城陵矶水域的渔都码头,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吴某等1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在所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意见”先予执行,裁定由被告人出资购买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万余尾,当场放流至洞庭湖水域。这是该院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次适用先予执行措施。
    检察机关指控,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组织被告人王某等十名渔民在洞庭湖水域进行非法捕捞。其间,被告人多次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5434斤,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吴某等人在城陵矶冷库码头转移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4300斤。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等12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为吴某等12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洞庭湖水域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失,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6月21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次适用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结合庭审,合议庭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先予执行申请进行了认真评议,考虑到当前洞庭湖尚处于禁渔期的有利时机,为充分保障修复生态环境举措发挥实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遂依法裁定12名被告人在6月25日放流成鱼8600千克、幼鱼402万余尾至洞庭湖。这是该院对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次先予裁定执行环境资源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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