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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来源:杨凌农交所时间:2018/3/14 16:52:00浏览量:1打印收藏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面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加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为原则,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落实各相关部门、街镇(工业区)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为金山区实现“创业金山、宜居金山、和谐金山”的总目标提供重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达标率不低于2018年水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二、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实际,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和疑似污染地块为重点,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全市关于土壤污染详查的要求,对属地内农用地详查单元和点位进行核实确认;协助开展不少于426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配合完成典型地块采样调查;完成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形成全区疑似污染地块清单。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掌握疑似污染地块中污染地块的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本区潜在污染场地清单和优控名录。按照上海市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建设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以耕地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网格化监测;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交通干道两侧和优先管控的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加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联动监测,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充分发挥环保、规土、农业、水务等行业监测网作用,形成本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本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工作。2019年底前,实现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镇、工业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环保、规土、农业、产业和水务等部门相关数据资源,建立本区土壤、地下水、水文地质、污染源等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时监测、采集数据,构建本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建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潜在污染场地、重点监管企业等数据库。加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一)化空间布局管控

  根据上海市重点行业产业发展布局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持续推进“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优先开展区内水源保护缓冲区的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优先调整工业园区周边、市政设施周边、河道两侧、交通干道两侧农业用地用作生态林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布局固体废弃物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畜禽养殖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农委)

  (二)严控工业污染排放

  1.加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并公布全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方案,每年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化工业企业源头管控。制定实施本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继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防止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各类工业企业要加日常环境管理,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排查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状况,发现存在污染的,及时采取污染源消除、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2017年起,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区环保局、区经委备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及地下水。(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

  4.加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2018年底前,完成以铬、汞、镉、铅、砷、镍等为重点,开展本区涉重企业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状况调查,建立涉重企业全口径环境信息清单。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涉重新项目审批。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20年,完成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

  5.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控。继续推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统计调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POPs污染排放,实施POPs污染场地的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经委)

  (三)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活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按照上海市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 2018年底前,有序实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整治。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活动,积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区水务局)

  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禁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和处置,2020年底前,完成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

  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大力推进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区内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管。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四)加农业生产监管

  1.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2020年底前,完成优化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茬口布局,通过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鼓励使用商品有机肥、农作物配方肥料和缓释肥料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优化肥料结构,降低化肥使用比例。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环保型农药以及生物农药,加病虫害预测预报,大力推广使用防虫网、诱虫板、杀虫灯、性诱剂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病虫害防治次数和化学农药数量。推进实施档案农业工程,建立农田农药、化肥使用档案,防止将重金属等污染物带入土壤。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推广种养结合等生产模式,积开展生态种植模式的应用示范,稳步发展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到2019年,全区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化肥亩均使用量控制在24公斤以下,农药亩均使用量控制在1公斤以下。(责任单位:区农委)

  2.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要求,削减区内养殖总量,优化养殖布局。推进规模化畜牧场污染减排,2017年9月底前,按照要求完成中小河道范围内规划不保留畜禽养殖场退养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综合利用)设施。建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严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到2020年,根据市级部门统筹要求,全区畜禽养殖规模(按标准猪出栏头数计)控制在22万头以下,规划保留畜牧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比例达到100%。(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

  3.加农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8年底前,基本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网络。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本区内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区农委)

  4.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加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按照水产养殖清塘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具体措施,减少清塘过程中底泥随尾水排放污染,实现养殖水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环保局)

  (五)减少生活污染

  进一步落实《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持续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完成2017年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以“无违建居村(街镇、工业区)”创建为载体,持续深化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区绿化市容局、区农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经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六)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2018年底前,建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控制或消除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的威胁和危害,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公安金山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规范要求,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配合市级部门开展本区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将本区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19年底前,制定并落实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20年底前,制定并落实受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和受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方案。2020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本区农用地分类清单,并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绿化市容局)

  (二)加耕地分类管理

  1.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结合本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

  制定并落实本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耕、作物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保护措施;优先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198”建设用地减量化;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责任单位: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

  2.推进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制定并落实本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结合“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基本农田保护、水源保护区治理、郊野公园建设、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治理,实现安全利用。加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结合本区耕地保有量调整工作,将严格管控类耕地优先调整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潜在受污染耕地,落实有关治理措施。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不低于3500亩,以退耕造林等方式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不低于2.5万亩,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5%,全区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面积达到预期目标值。(责任单位:区农委、区规划土地局)

  (三)加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施用结构及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加林地园地分类管理。对林地园地实施土壤环境跟踪监测,对安全利用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加产品质量检测,并结合检测结果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管理措施;对潜在污染林地园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不适合人群活动的,采取封闭、隔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试点开展生态治理修复。2018年起,根据市级部门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结果,本区启动落实属地责任实施林地园地分类管理。(责任单位: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

  (四)加后备农用地资源土壤环境管理

  加“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建立地块档案实施跟踪管理,优先用于生态林地建设。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加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滩涂围垦土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严格按照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结合村庄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对农村宅基地和畜禽养殖、设施农业等其他农用地复垦土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

  五、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落实调查评估监管制度

  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2017年底前,落实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场地环境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工业用地使用过程中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在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前,场地责任主体应组织完成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报送环保部门。(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包含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具体措施。新建项目需要建设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针对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严格审批相关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氯代烃以及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减半置换”。(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环保局)

  (三)化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

  结合潜在污染场地排查和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对本区潜在污染场地实行分级管控:针对“优先管控”场地,落实土壤及地下水监管制度,筛选其中污染风险较大的在生产运行规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管理;针对“一般管控”场地,落实阶段性土壤及地下水调查评估制度。定期跟踪评估潜在污染场地环境风险,发现污染扩散的或环境风险超出可接受水平的,由场地责任主体及时采取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措施;历史遗留的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潜在污染场地,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实施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四)控制受污染场地规划用途

  结合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对受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控详规划等应考虑地块的环境风险,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

  (五)落实监管责任

  区规划土地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加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监管,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责任。区环保局加对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做好新增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潜在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和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经委在新建项目准入、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潜在污染场地排查与风险管控等环节加监管,配合区环保局做好工业用地的监管和治理修复,建立工业环境信息化监管平台,制定落实工业环境治理支持政策等。区建设管理委要在地块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施工审批等环节加监管。建立规划土地局、环保局、经委、建设管理委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区规划土地局、区环保局、区经委、区建设管理委)

  六、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

  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本区重点区域发展转型、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绿色产业园区创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等,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计划。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区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库。(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

  2.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按照本市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布局调整和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开展复垦农用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试点2个,开展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修复工程试点3个。完成中央资金支持的金山卫镇华锐化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金山卫镇)

  3.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受污染土壤经治理修复后,应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原则上实现区域内消纳。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农委)

  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区内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并及时上报市级项目管理数据库。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实施治理修复场地的长效跟踪评估。(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七、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一)系统构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020年底前,逐步完成全区土壤环境监管的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全面化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化工石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革、金属铸锻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置等行业企业以及储油库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15类活动的疑似污染地块,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氯代烃、苯系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区内化工集中区域、涉重企业集中区域、重点转型发展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域等作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管理委)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土壤环境日常执法。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每年对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污染物和重点区域开展土壤专项环境执法。改善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提升现场监测采样与实验分析能力,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和重点区域的监控能力、监察执法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金山分局等)

  八、创新环境治理体系

  (一)化政府主导作用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市负总责、各区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属地政府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农委)

  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区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2020年底前,完成研究完善区级资金投入和补贴配套政策。积争取和合理使用中央和市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等工作。统筹用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3.落实激励机制。落实有机肥生产、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回收处理等企业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环保局)

  (三)加社会监督

  1.推进信息公开。定期适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状况。继续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 第31号),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深入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定期做好本区环境保护工作进展、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管理、环境违法信息等环境信息的公开。(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引导全社会参与。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45”市民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

  3.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四)开展宣传教育

  每年制定本区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和科普手册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努力做到土壤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六进”,即: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厂、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

  九、化目标责任考核

  (一)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各属地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 按照本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组织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二)加部门协调联动

  2017年底前,建立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负责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协调,各有关部门须按照本工作方案分工要求,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各专项工作责任部门要定期将进展情况汇总后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要加督促检查,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区政府。(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三)落实企业责任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土壤污染,消除土壤污染危害,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土壤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2017年起,按照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并适时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四)严格评估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按国家和上海市考核要求,各责任单位按时上报年度土壤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对街镇(工业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街镇(工业区)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导班子和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将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导班子和导干部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等)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镇(工业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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