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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家三口黄年糕里掺毒硼砂获刑

来源:时间:2017/11/22 15:17:36浏览量:1打印收藏

  黄年糕是平阳县顺溪镇特产,比普通年糕稍大一些,也更有嚼劲,是众食客的“心头好”。然而,有人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在生产黄年糕时偷偷加入了硼砂。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63岁的陈某和李某系夫妻,他们和儿媳王某一起在顺溪镇经营黄年糕生意。在日常生产黄年糕时,需要草木灰水作为配料,陈某在家中主要负责调配草木灰水。

  “我听说市场上有人在草木灰水里加硼砂,不仅卖相好,而且可以减少草木灰使用量,降低成本,我们要不也放放吧?”一日,妻子李某同丈夫陈某商量。

  “这怎么可以?不行!”一开始,陈某并不同意妻子的想法。可渐渐地,他发现那些添加硼砂的商户并没有被查处。于是,抱着侥幸心理,从2016年9月起,陈某在调配草木灰水时加了硼砂,妻子李某和儿媳王某得知后仍旧帮忙生产、销售黄年糕。

  2016年12月,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在陈某家中发现了硼砂,经检测,其生产的黄年糕中硼含量达11.8mg/kg。随即,公安机关查获该年糕加工作坊,并将陈某、李某、王某抓获归案。归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王某结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法官提醒,硼砂对微生物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并非食品用的防腐剂。硼砂进入人体后经胃酸作用会变为硼酸,在体内有积存性,久之会产生中毒症状。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坚持诚信原则,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利益,切不可违法经营,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面临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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