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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东江流域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来源:时间:2017/11/18 15:06:56浏览量:1打印收藏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任何水产养殖活动

  昨日,记者从市海洋与渔业局了解到,《东莞市东江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正式印发。水产养殖禁养区水域范围内的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设施。

  东莞东江流域全面规范水产养殖

  为实现东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省政府将东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列为省政府重点项目,要求全面推动加东江流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东江的水污染和保证供水水质问题。

  为保护我市东江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始对东莞东江流域水产养殖业进行全面规范。水产养殖是在人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获水生动物的生产活动,一般包括在人工饲养管理下从苗种养成水产品的全过程,但不包括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在《方案》中,对东江流域划定了水产养殖禁养区范围和水产养殖限养区范围。将东江流域饮用水源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划定为水产养殖禁养区范围,将东江流域饮用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划定为水产养殖限养区范围。

  今年底前清理禁养区全面停止水产养殖

  在水产养殖禁养区水域范围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原有的网箱养殖以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设施。

  同时,在水产养殖禁养区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养殖场,新增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原有的水产养殖场,以及原有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场所,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设施。逾期不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设施的,由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查处。

  在水产养殖限养区水域范围内,不得新增网箱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原有的网箱养殖以及原有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水产养殖活动场所,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停止养殖活动或拆除设施。

  对于在禁养区和限养区内现有持有有效的相关行政许可并合法经营的水产养殖场需要拆除设施或关闭的,市环保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造成水产养殖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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