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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

来源:时间:2017/11/6 14:25:06浏览量:1打印收藏

  11月5日,记者从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山东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对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同时对奖励标准和程序等进行了明确。鼓励市民积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为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二级为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三级为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能够提供被举报对象违法事实或者线索。

  奖励金额综合计算

  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计算,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五)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六)货值金额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计算。(七)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重大线索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四)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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