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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快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时间:2017/8/29 11:48:01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加快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

  摘要 :柳林泉是吕梁市大的岩溶泉,覆盖面积大,受益范围广。由于过度开采与开矿破坏,2016年6月实测泉水流量已下降到0.6m3/s,低于规划保护目标—全年平均流量0.7m3/s的低要求,加快立法保护刻不容缓。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水资源;柳林泉;保护;立法;吕梁市

  柳林泉是吕梁市大的岩溶泉,也是山西省的19处岩溶大泉之一。柳林泉的开发利用,对保障吕梁全市尤其是泉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多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导致区域年降水量减少,加之泉域内岩溶地下水与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致使柳林泉出流量明显衰减。通过对柳林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现状的调查,我们认为加快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非常必要。

  1柳林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

  柳林泉域地处吕梁山中段西部,行政区包括吕梁市的离石区、方山县全部,中阳县和柳林县的大部,临县东部和南部,以及兴县南部,总面积6281km2。该区域是吕梁市中西部为重要的离柳煤电能源区,煤、铁、铝等矿产资源蕴藏丰富,尤其是煤炭资源数量大、质量优。泉水出露于柳林县城东的寨东至上青龙一带,散布于三川河河谷中,出露面积约2km2,由河北岸的寨东、杨家港、刘家圪塔和河南岸的龙门会、上青龙五个泉群组成,呈散泉出露。柳林泉岩溶地下水是吕梁市区、中阳和柳林县城供水及6县区部分农村生活、工业生产的主要水源,对保障泉域内的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维持生态环境系统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吕梁离柳能源基地建设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根据2013年编制的《吕梁市柳林泉域岩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泉域水资源可利用量为2.1m3/s,考虑泉域生态用水需求,要求年平均出流量保持在0.7m3/s以上,作为泉域用水下限警戒流量。截止2015年底,泉水开采量已达到1.19m3/s,其中柳林县年超采461万m3。柳林泉岩溶水开发利用以河谷区打井取水为主,主要原因是打井成本低,取水扬程小。20世纪70年代,以少量引泉水为主,主要用于农业灌溉;80年代以后开始打井取水,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和工业用水。柳林泉是吕梁市的生命之泉、生态之泉、生产之泉,为了保障持续利用,实施立法非常必要。

  2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柳林泉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2.1泉水流量明显减少,跌破规划保护目标的低要求

  柳林泉自1973年实测流量以来,初流量为3.6m3/s,随后逐年减少。1990年为2.63m3/s,2000年为1.71m3/s,2010年为1.05m3/s,2015年为0.75m3/s。据2016年6月份实测,泉水流量仅0.6m3/s,低于规划的保护目标—全年平均流量0.7m3/s的低要求。

  2.2泉域地下水位下降,出流区面积萎缩

  泉源出流区上游现有5眼观测井,水位下降幅度为0.87-1.46m;泉源出流区面积原为2km2,至今仅剩1km2,减少一半。泉水出流区上游的4眼观测井,其中,离石区七里滩观测井据20年的观测资料,水位下降7.85m;离石区盛底观测井水位下降达9.86m,下降幅度大。

  2.3煤炭开发破坏,增大了岩溶水开采量

  柳林泉泉域内煤矿较多,度采煤改变了地质结构,造成地面裂缝,浅层地下水疏干,不少地方因此人畜饮水较为困难,从而转向通过打深井取岩溶水的办法来解决,增加了岩溶水开采量。

  2.4地表水污染严重,泉域水质恶化

  近年来,由于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污水非处理排放严重,加之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无序和农业面源污染,造成泉域三川河部分河段水质污染严重。据《2013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三川河水质为重度污染。如不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泉域水质将会进一步恶化。

  2.5城市景观河道建设,人为改变了原河流生态环境

  近年来,随着三川河上游东川河、南川河、北川河城市河道景观蓄水工程建设,对东川河11.9km、南川河2km和北川河18km河道进行混凝土防渗衬砌,混凝土下面再铺设土工布,自然河道渗漏补给地下水被隔断,改变了泉域地下水的补给条件,致使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

  2.6管理环节薄弱,违法打井时有发生

  柳林泉域管理所成立于1988年,仅有管理人员2人,主要任务是测量柳林泉水位、水量和水质变化,很难履行泉域水资源全面管理职能。近年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法》在取水许可和凿井审批方面非常严格,但个别县违章凿井、无证开采水资源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柳林泉的永续利用与吕梁市的整体脱贫攻坚,加快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必要而紧迫。

  3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可行性

  3.1充分的前期工作为加快立法奠定了基础

  为了立法保护柳林泉岩溶水的永续利用,造福子孙后代,吕梁市做了大量前期工作。2011年,吕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柳林泉的决定》,要求柳林泉保护目标为泉水年平均出流量保持在0.7m3/s以上;2013年,吕梁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保护柳林泉的实施意见》,组织编制了《柳林泉域岩溶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发文批准实施;吕梁市环保部门,就保护柳林泉上游河段水质编制实施了《吕梁市三川河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完成了《柳林泉域渗漏段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这些基础性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了柳林泉域水量与水质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以及各级保护区内水量水质保护工程和限制性规定,为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2人大代表的呼吁是加快立法进程的关键环节

  人大代表是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近年来,吕梁市部分市人大代表,顺应人民群众要求,连年在人大会上就保护柳林泉域水资源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特别是有的人大代表,提出通过加快对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立法进程,促进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人民代表的烈呼吁,成为依法保护柳林泉域水资源的关键环节。

  3.3市人大重视是加快立法进程的重要保证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正通过了新的《立法法》,明确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吕梁市自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产生法制委员会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12月30日,吕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诞生,从此享有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6年,吕梁市人大常委会顺应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将《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列入“十三五”立法规划,并正式启动。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全面铺开,阶段的调研起草工作已经完成,并提交吕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4结语

  我们相信,随着《吕梁市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立法步伐的加快以及正式实施,将全面推动柳林泉域水资源保护走上法制轨道,对保障泉域内的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工农业生产、生态系统平衡、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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