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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农业劳动模范、农业先进工作者侯选对象工作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7/7/24 11:07:13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省农业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推荐农业劳动模范、农业先进 工作者侯选对象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7〕55号

  省农业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农业劳动模范、农业先进工作者侯选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农水局,安顺市农机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局,省农科院: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发农民群众和农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性创造性,凝心聚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评选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7〕98号),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为组织好我省候选对象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农业劳动模范评选范围。以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为主要产业,以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劳动者。

  2.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农业系统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近5年内作出新的突出成绩,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本次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根据上级分配我省的农业劳动模范和农业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依据各市(州)乡村人口、农业系统国有单位在岗人数和扶贫攻艰任务,省评选办确定了各市(州)推荐名额,具体名额分配详见附件二,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及相关材料的报送。

  二、评选条件

  (一)农业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决拥护共产党的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农业劳动实践尤其是带农民群众脱贫致富进程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作用,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连续从事农业劳动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安全,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山地高效特色农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带农民脱贫致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农业,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乡村、传承农耕文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提高农业科技化、良种化、机械化、信息化、标准化、品化水平,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尤其是推动农产品走进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农机安全、草原防火、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渔业海难安全救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农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对党忠诚,信念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热爱“三农”事业,具有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连续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恪尽职守,积作为,工作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认真学习,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创设、重大理论与技术创新、重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关键性技术推广示范、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对“三农”工作影响深远。

  3.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勇挑重担、科学及时处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因灾损失作出突出贡献。

  4.奋发进取,心系群众,在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证农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考虑农业各行业(系统)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分布。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和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按照评选条件,农业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居)两委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农垦系统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农业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市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的征求意见工作,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省评选办(省农委人事处)。

  3.省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研究确定推荐对象,报评选导小组审定。评选导小组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后,由省评选办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评选办。

  四、工作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一线农业劳动者评选比例应不低于农业劳动模范总数的50%(一线农业劳动者范围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2.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做到名副其实。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一线农业劳动者,须征求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意见,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还须征求所在地工商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要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评选机构组织实施,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核查力度,坚决杜带“病”推荐、参评。

  3.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区、市)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人员,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停止其享受有关待遇。

  五、评选材料报送要求

  各单位、各市(州)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8月15日前,各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农委将初步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省评选办。

  初步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包括本地区初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考察情况、推荐意见等)、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3)、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4)、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每个推荐对象20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公示材料原件等。省评选办将对候选对象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评选,根据推荐名额择优确定推荐对象报评选办。

  (二)10月1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1式5份,附电子版光盘)上报评选办。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6)、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7)、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8)、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9)、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0)、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

  本文及附件可在贵州省农委网站(http://www. qagri.gov.cn)下载,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样式。

  六、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表彰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农业部将授予“农业劳动模范”或“农业先进工作者”荣誉,同时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七、组织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委联合组成省评选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导小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导,研究、决定评选推荐工作的重大事项。评选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办公室设在省农委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要严把推荐评选关,宁缺毋滥,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八、联系方式

  省农委人事处(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侯萍

  联系电话(传真):0851—85283625

  邹安荣:13765121721

  电子邮箱:798934000 @ qq.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阳市延安中路62号)

  邮政编码:550001

  附件:1.贵州省评选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作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贵州省推荐农业劳动模范、农业先进工

  作者名额分配表

  3.农业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4.农业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5.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

  象汇总表

  6.农业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7.农业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8.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0.农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

  总表

  黔农发〔2017〕55号附件.doc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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