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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购买黄花鱼罐头中有一片状毛发物质

来源:时间:2017/7/6 14:27:09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沈阳:黄花鱼罐头中有一片状毛发物质 超市被判退货赔偿千元

  沈阳市民王某在超市购买的黄花鱼罐头中有一片状毛发物质,于是起诉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

  超市称,该商品经检验质量合格,王某是职业打假行为。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给王某退货,并赔偿1000元。

  今年4月28日,沈阳市民王某在沈阳一家超市花12.6元,购买了一瓶大连魁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魁香辣黄花鱼罐头。王某称,其购买后还没有食用,就发现在罐头里有毛发物质存在,双方因此发生纠纷。5月,王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称本案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食品有毒、有害;消费者也未举证证明对其身体造成任何损害,称本案所涉食品是不安全食品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王某在沈阳提起多起针对不同商场、超市的类似诉讼,其不是用于生活消费,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进行的购买行为。其应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普通消费者,其索赔目的明显,且未能提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与实际损失明显不对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王某和超市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但对何为“异物”,我国食品安全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异物”应当是非食品加工工艺所必需的,无法保证食品食用安全,可能会对人身造成伤害的非食用物质,如果是可食用的或者是生产工艺所必需的能够被消费者肉眼所识别的物质不应归之为“异物”。涉案商品为鱼罐头,不需要经过任何清洁程序就可以直接作为调料烹饪食用,但王某向法庭提供的涉案商品瓶中,肉眼可见一片状毛发物质存在,为不可食用物质,对涉案鱼罐头来说,应当属于“异物”,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王某向法庭提供的涉案鱼罐头中存在“异物”,提供小票在超市处购买,王某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如果超市主张该“异物”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并非小票上载明的商品,应由超市承担举证责任,但超市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充分证明,对此,应由超市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超市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王某要求超市予以退货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判超市给王某退货,并给付王某赔偿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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