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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7/2/22 9:46:59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鞍山开“小饭桌”都得有“许可”

中小学校外托餐从业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不得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食品须留样48小时以上……今后,校外小饭桌等托餐机构也得按照规矩来了。随着开学的临近,食药监部门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出台,我市学生的食品安全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开“小饭桌”都得有“许可”

据了解,所谓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是指在学校以外专门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热食类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我们口头的校外“小饭桌”,以及其他午餐加工点等。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取得的不得经营。 校外托餐经营者应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规定,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实行小餐饮食品经营许可制度。建筑面积大于80平方米的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从业人员穿戴都有要求

中小学校外托餐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中小学校外托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等。

野蘑菇鲜黄花菜成禁区

中小学校外托餐经营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采购食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禁止采购和使用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等;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等等。

食品须留样48小时以上

据了解,对于托餐机构的加工与留样也将有着明确要求。禁止向学生提供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禁止提供四季豆、豆浆、野生蘑菇等高风险食品。食品加工和贮存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工具、容器当餐用后及时清洗、消毒。保洁柜、冰箱应定期清理消毒。

食物当餐加工,烧熟煮透。加工完成后应在2小时之内提供给学生食用,隔餐剩余食品不得再次使用。禁止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学生餐具不应与家庭其他成员餐具混用。中小学生校外托餐供餐方式实行分餐制。大供餐人数按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定,每平方米厨房面积核定供餐人数多不超过8人。

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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