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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套侵权 应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入刑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5/3/18 11:16:55打印收藏
人大代表、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李登海——在《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增加一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或销售被保护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人民法院对种子非法经营行为作出司法解释,将无证或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求生产(经营)种子,或未取得授权生产经营保护品种种子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范畴。品种创新是种业发展核心,保护品种权人权益是推动品种创新的根本保障。“目前,保护品种权仅依据《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侵权行为仅限于行政处罚。由于处 ...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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