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就种质资源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做出了相关规定。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者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em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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