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实现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类活动或者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土壤,致使某种成分的含量高于国家或者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而引起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土壤有效利用,危害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生态安全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整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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