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396号)要求,现将本市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材料要求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沪环保防〔2014〕396号有关要求,向市环保局报送2017年度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装订成册、制作目录,并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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