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工作,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相关要求,参照《农技推广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的通知》(农技种函〔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联合体成员单位应为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三条每个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5个,自愿组成并确定1个牵头单位和1名试验主持人。牵头单位负责联合体试验的组织实施,试验主持人负责试验的具体实施。第四条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为具有相关作物育种能力的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近5年至少有1个同类型品种通过省或国家审定。种子企业具有我省相应作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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