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总则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无居民海岛的土壤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规定。第三条防治土壤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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