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知》,日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要求切实加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环境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准入要指标。天津局明确,对于拟收回、储备和已收回、储备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用地和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的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天津局调,化建设用地准入前置程序。对拟收回、储备的企业用地,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地收回、储备前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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