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出台《黑龙江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新规明确了批发市场开办者对本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入场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新规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各级食药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新规加了批发市场准入管理,规定销售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复印件等有效证明之一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逐批留样,按照相关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销售。对1个月内存在3次以上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销售者,暂停其1个月进场销售资格;连续1个月内无法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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