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原标题:省农委关于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规定,自2017年4月5日起,《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制疫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理审批事项(以下简称许可事项),下放至市(州)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做好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许可事项承接工作
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行政许可工作,切实加组织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许可事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我委建立的许可事项有关管理制度(见附件1),加快制定发布办事指南,完善制度内容,规范工作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审批工作。
二、认真做好许可事项衔接工作
自2017年4月5日起,我委停止受理许可事项申请,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健全完善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全面承接许可事项申请的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审核及经营许可证核发等具体工作。
三、严格执行许可事项现场审查
在开展许可事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时,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贵州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贵州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要选派责任心、业务熟练的检查员从事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评定标准尺度的一致性。各地要严格验收纪律,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程序验收,严禁私设行政许可条件和垄断经营。
四、科学规范许可证书管理
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审查合格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我委统一印制,各市(州)按实际需要到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内容填写规范:
(一)《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形式为“(XXXX)兽药经营证字(生)XXXXXXXX号”;
(二)按农业部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证号编制格式为: “(年号)兽药经营证字(生)号”,其中年号(4位数字)+贵州省固定序号(24)+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序号(3位数字,各地固定序号详见附件2)+企业序号(3位数字)。如:贵阳市2017年核发的位于云岩区第2号兽药经营许可证,其证号为:“(2017)兽药经营证字(生)24001002号”;
(三)企业名称:指企业全称,应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四)经营地址:指从事兽药经销活动场所的详细地址;
(五)住址:指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至乡镇、街道为止,不注明详细地址);
(六)经营范围:兽用生物制品(非国家制疫),正面要具体标明委托销售企业;反面要具体标明销售产品名称;
(七)有效期:指从发证日期起5年有效;
(八)要注明“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五、准确及时报送办理情况
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开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并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换发、变更、吊销等工作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和信息,报我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备案。
六、切实加许可办理的监督管理
市(州)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兽药行政许可办理监督机制,切实加许可事项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我委将加对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衔接工作有力、有序进行。对涉及地方保护、不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市(州)级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与我委兽医医政药政处咨询反映。
联系人:黄艳联系电话:0851—85283673
附件:1.兽药经营许可证(非国家制疫兽用生物制品核发办事指南
2.各地序号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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