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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一食品店保质期内的蛋糕发霉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6/12/9 8:54:17浏览量:1打印收藏

原标题:保质期内的蛋糕发霉 余姚一食品店被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经营有严格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做到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而马渚镇一家食品店的经营者不但没有做到,而且还销售在保质期内就已经发霉的蛋糕。近日,该经营者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今年8月6日,消费者周先生因七十大寿答谢亲友,在马渚镇的一家食品店买了18盒蛋糕,该蛋糕单价25元,包装精美,看着很新鲜,盒子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7月27日,保质期为180天。

蛋糕送出去的第二天,亲友们纷纷通过微信给周先生发来照片,显示这些蛋糕已经霉变发黑了。本来祝寿是件喜事,却遇上这样的糟心事,周先生既觉得晦气,又觉得在亲友面前丢了面子,就到该食品店讨要说法。与店主谢某交涉未果后,周先生来到市市场监管局马渚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马渚镇四季堰路谢某的食品店检查。在食品店货架上,执法人员发现有8盒蛋糕与消费者投诉的品种、批次相符。经拆开检查,这8盒蛋糕中有1盒出现了霉变发黑现象,与消费者的投诉一致,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谢某停止销售。

经调查发现,该批蛋糕采用单个小包装再用盒装的方式销售,从包装盒外看不到内部霉变发黑现象。谢某只能提供一张2016年6月30日购进该品种蛋糕的票据,无法提供该批次蛋糕的进货票据、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等凭证。谢某因未尽到法定的索证索票义务被而追究责任。经调解,谢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标准赔偿了消费者1000元。

近日,市场监管部门又根据《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除没收不合格的食品、非法所得外,对谢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决定。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食品经营者,进货时不但要查看食品的生产厂家、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而且必须做好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万一出现食品质量问题可以向生产厂家追责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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