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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使用规定

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3/6/19 18:45:25打印收藏

   目前农业部,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于兽药的使用发布了新的要求,其中,对于生产饲料添加剂及其预混合饲料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在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中直接添加;并且不得在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同时,在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也作出了明确说明。

  我国兽药品种很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在内的兽药,主要包括: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还包括我国新研制出的兽药原料药品;以及用兽药原料药品新研制、加工出的兽药制剂,即兽药新制剂。常用药物按性质和用途大致可以分为抗微生物药和疫苗以及中草药等。允许使用的畜禽用药物包括诺氟沙星、盐酸环丙沙星、甲基盐霉素等。

  但是,即便是在这些可以使用的兽药中,使用药物后的畜禽产品在上市前,也必须经过一段相应的停药期,目的是让畜禽通过自身的代谢,以确保药物残留得到排泄,符合食品食用安全要求。同时,允许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都不能随意加量使用,而要按照用药剂量和添加比例进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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